上一页|1|
/1页

主题:盘点2015年楼市政策,10个月出台了11个政策

发表于2015-10-21

2015年上半年以来武汉楼市发生了很多变化,政府在政策和利率方面都给购房者买房提供了很多便利:商贷购买二套房首付4成;;商贷购买首套房首付降至2.5%;武汉买房将不用再提交单身证明;2015年以来央行三次降低银行贷款利率;武汉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 低于144平首套首付均可两成等。接下来我们来整理一下2015年到底如何在武汉买房。   

发表于2015-10-21

买房政策六大变化

买房政策变化一:商贷购买二套房首付4成

【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至四成】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

政策亮点:

1.购买二套房且用纯商贷,首付款由最初7成调整为4成

2.购买二套房用纯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由最初6成调整为4成 

发表于2015-10-21

买房政策变化三:豪宅标准变为容积率高于1.0或建筑面积超过144平

经报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国土规划局、发改、地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我市从2015年7月27日(周一)起正式执行新的普遍商品住房标准:全市各行政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为政策全文:

调整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我市2011年12月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执行至今,对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普通住房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国土规划局、发改、地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我市从2015年7月27日(周一)起正式执行新的普遍商品住房标准:全市各行政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此次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各地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完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2005 年我市制定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以来,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已经分别于2008年、2011年进行了调整 。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较2011年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原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亟需结合市场实际进行调整。

二、去年以来,全国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已经有近10个城市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在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基础上,此次颁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取消了对房屋总价指标的限制,以容积率和面积作为普通住房标准的认定条件(单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顺应了市场实际情况,也便于有关部门执行和人民群众理解。 

三、新颁布的标准有效避免了价格波动的影响,使更多的居民家庭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减轻了购房成本,提高了支付能力,支持了居民家庭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作举措,及时解决好房地产市场中的矛盾和问题,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发表于2015-10-21

公积金政策四大变化

公积金政策变化八:武汉与长沙、合肥、南昌、宜昌、孝感五地公积金实现异地互认。

   

   2015年1月5日起,武汉市公积金办异地贷款正式启动,首批开通了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并公布了武汉市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程序。

   2015年7月11日武汉、宜昌、孝感三地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签字仪式举行,三城市实现双边互通。根据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与宜昌、孝感两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武汉、长沙、南昌、合肥四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将实行异地互认新闻发布会现场

在2014年年末,大家翘首以盼的的异地公积金互认终于有了武汉“落地版”,与之前推测全面异地互认不同,本次异地互认目前限制在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四个省会城市,虽然覆盖范围有限,对在异地缴纳多年公积金的人来说也算是个利好消息。

18日下午,记者从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从2015年1月1日起,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四城市,即武汉、长沙、南昌、合肥四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将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此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四省会城市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时应符合此种情况:就业地(缴存地)缴存,户籍地(贷款地)买房。

2、职工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缴存地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户籍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证实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3、职工异地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4、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以缴存地和贷款地合并起来认定,优先支持自住首套房,三套及以上禁止公积金贷款。

5、积极配合办理公积金提取偿还异地贷款业务。

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出具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时应与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协议,暂时冻结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他使用申请,并在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后每年协助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手续至贷款结清。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未成功发放贷款或贷款已结清,应及时通知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6、对职工贷后存在逾期的,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视同自有贷款协助做好催收工作,并根据逾期扣划协议将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强制扣划以偿还逾期贷款。

7、具体实施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

    

 

 


   武汉、宜昌、孝感三地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签字仪式近日举行,三城市实现双边互通。

   根据协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与宜昌、孝感两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武汉、宜昌、孝感三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铁路缴存职工可在工作所在地向购房城市的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购房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为兼顾各地发展情况、政策差异,各地公积金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待细则出台后即可开始实施。

   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处长阮斌表示,三城市协议的互签,开创了行业分中心与城市中心条块相结合的先河,打破了地域与行业的界限。公积金使用合作目前可以在三城市之间进行先行先试,等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广到铁路沿线的其他城市,实现全省互认互贷。

发表于2015-10-21

公积金政策变化十:首套房在144平以下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二套

   公积金中心决定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1、调整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提取控制标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提取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调整为: [144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购房总价。2、调整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贷款控制标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调整为144方米以下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持普通住房消费 

相关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依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决定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提取控制标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提取公积金,其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140平方米以下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累计提取金额调整为: [144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调整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贷款控制标准。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由140平方米以下调整为144方米以下。

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已经受理的提取、贷款业务仍然按原政策执行;未涉及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仍按《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通知》(武公管[2013]3号)文件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8日

发表于2015-10-26
小小金硕,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盘点2015年楼市政策,10个月出台了11个政策”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