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房屋满50年或70年后怎么办,终于有答案了

发表于2014-12-30

一直有个疑问,房屋满50年或70年后怎么办?终于有答案了!赶快转发让更多人知道。

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平等受保护权。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怎么理解?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发表于2014-12-30

有点没看懂啊,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需要提前一年,那么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在这个二十二条里面么?

另外,还是看到了无偿回收这个字眼,是否二十二条是指的非住宅?不然的话住宅岂不是你没有提前一年申请,或者国家找借口说是公共利益,然后直接无偿回收了?


发表于2014-12-30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无偿收回。。。

发表于2014-12-30

续约是可以续多少年,还是70年吗?

发表于2014-12-30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

发表于2014-12-30

房子估计也等不了70年了。哈哈

发表于2014-12-30

虽然产权越久越好,可以自动续约,但基本到那时候房子也可能已经拆迁了

发表于2014-12-30

反正就是房贷好不容易还完了,再继续给钱就是了

发表于2014-12-31

就是让继续交钱就是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