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请开发商严格遵循甲乙双方“购房合同”的约定
- 发表于2014-12-08
赞一个!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一期业主手里又有把柄了~
- 发表于2014-12-08
这个必须支持。连合同约定也不顾了
- 发表于2014-12-08
顶一个!按照合同应该是防盗门,而不是钢制门。
- 发表于2014-12-10
有些人还说质量问题,合同没备案叫做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叫做质量问题?
充其量程序问题。
国务院现在大力精简权利,要求不必要审批的不要审批,简政放权。
分包单位合同备案有什么意义?串通起来搞个假合同去备案轻而易举。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没按期换领新证而已。
有质量问题是你们隔壁,钢筋不够那才真是质量问题。
- 发表于2014-12-10
- 发表于2014-12-10
我们这是社会住房的,不备案会影响到我们的利益,因为可能队伍水平不行,队伍水平不行,做出来的房子就可能有问题,房子是要住人的,我们天天学这个,你跟我说没事,搞笑。没事区政府搞你们干嘛
- 发表于2014-12-10
- 发表于2014-12-10
还要我发我在梧桐苑现场拍到的照片么
- 发表于2014-12-10
目前,梧桐苑安装的是一种名为“钢质进户门”的步阳牌产品
按照梧桐苑步阳钢质进户门的型号在网上找到了与其一模一样的产品
梧桐苑所用型号为“步阳牌十八学士门”
连网上的卖家都清晰标明其没有防盗等级!开发商仍然采购、安装,置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应于不顾吗?
请开发商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品牌防盗门”的标准执行!
望甲方不要执迷不悟,明目张胆违背合同精神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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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继续混淆“防盗门”概念,下图是“步阳牌防盗安全门”的包装,上面有清晰注明!请甲方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更换成外包装注明“防盗安全门”的产品,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