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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滨湖壹号别墅的交通配套完爆其他楼盘了!不服来辨!

发表于2020-05-27
标签:别墅 交房 看房 地段 租房 

滨湖壹号别墅的房子是朋友推荐的,休息的时候就直接来看房子了,十分满意,不论是地段还是配套都还不错,租房多年,真的是时候安家了,滨湖壹号别墅很符合我的预期。有新开盘的楼栋,10#、11#、12#、13#、3#,2016年10月初已推出联排房源。他家的交房时间:2013年12月一期已入住,交房的楼栋是:13#、3#、5#、7#、8#。

交通现在都是发展比较快的,目前到达这个项目也是有些公交线路的,个人觉得小区位置挺有发展潜力,毕竟交通是城市发展的命脉嘛!

未来孩子上学的事也不能马虎,当然了学校就是马上需要考虑头等大事,没有悬念,就近上学是最好的了,附近的学校有,雅思银河幼儿园,育才学校国际部(小学、初中)、枫叶国际学校、外校美加分校,湖北经济学院。

平时不怎么做饭,都很忙,小区周边要是有个超市商场美食城吃饭就超级便利了,我看了下,有中商平价、中百仓储,所以吃口饭应该不成问题。

楼盘周边必备的一些配套,如同济光谷分院;农行、农商行,可以说十分方便了,住在这边也不错呢。

买房子肯定需要多走多看,但是实在太累了,这个楼盘是朋友介绍的,感觉靠谱,实地走访也收集到不少的相关信息,感觉挺适合我的。好吧,我还是希望大家能来一起讨论下这个楼盘,帮着给点意见呢。

发表于2020-08-20

在购房过程中,普通人面对开发商拿出的,长达十几页甚至是几十页的购房合同,大多数都有些懵。毕竟,普通人对相关法律条款都不太熟悉。有些开发商就利用了这一点,在合同中“私自立法”,制定出一些与法律相抵触、损害购房者利益的合同陷阱,使得购房者正当、合法的权益,被开发商以一句“以合同为准”的理由,把侵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说得冠冕堂皇。不管是不是存在不合理、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开发商都为自己贴上“合法、合理”标签。

.在武汉的曾先生去年年底,购买“滨湖壹号”的一间房产,与开发商武汉藏龙酒店投资管理公司签有一份购房合同。因近期因与开发商有所争议,详细阅读合同,并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后,发现一系列与法律相抵触合同条款。

一. 不是所有的广告,都是无效

广告,是开发商常用的手段,在广告里开发商为购房者绘制了一幅美丽的蓝图。可是,当曾先生看到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出卖人发布的销售广告、宣传推广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所明示事项均属要约邀请,若该等事项双方未在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时,其不应视为合同内容,均不得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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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条款上,还作了特别标注。这一条款究竟能为开发商带来多大的利益,究竟掩盖了多少开发商的承诺?

根据这一条款,是不是可以这样解读:开发商绘制的美丽蓝图,只要合同中不说,或者开发商忘了说的,就对开发商一点约束力也没有。如果是这样,还发广告干嘛?发了广告又不能实现,是不是有点儿“虚假”广告的嫌疑?

而这一点,相关法律已经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这一解释,曾先生与开发商武汉藏龙酒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这一条款,明显与最高法的解释相抵触。

二、不可抗力情形,是不是开发商说了算?


今年疫情年,“疫情”与“不可抗力”这两个词成了热点。在曾先生的合同中,同样有这两个词。

其合同条款中有这样的描述:“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政府禁止令、政府管制措施、出卖人不能克服的异常天气、疫情及政府与公用事业部门的行为就视为本合同中所述的不可抗力。”

看了这一条款,曾先生认为,开发商总算是对了一个,即疫情。按照不要抗力的解释,此次疫情是不可抗力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法律及政策任何的变动,都是不可抗力?政府针对开发商不法行为的禁令,也是不可抗力?开发商你做了什么错事?政府要对你发禁止令。不管是什么样的禁止产,而开发商却都可以用所谓的“私自立法”条款,归责于不可抗力,从而免责?

什么是不可抗力,哪些情形可归类于不可抗力。开发商有权至法律而不顾,自己说了算?那法律来规定的不可抗力,还有什么用处?

三、应尽的义务,用“违法”的行为弥补?


在合同关于交房补充协议条款中,“在市政燃气未到位前,出卖人组织提供液化气罐,购买液化气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采取如上补救措施后,视为商品房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电、上水、燃气的使用条件,买受人不得因此拒绝接收该商品房”

开发商此举,完全置购房者权益、购房者人身安全不顾,在未达到交房条件下,通过“私自立法”,使之强行达到交房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高层民用建筑5261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4102),第4.1.9条款: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1653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4.1.9条款: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燃气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 三、《消防法》第23条: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为商业用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曾先生所购房屋建筑为34层)。

在开发商未按合约、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又给购房指出了一条“光明大道”,使用液化气罐。如按照开发商所言,一旦出现意外,购房者的人身安全,谁来负责?

以上种种,是开发商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吗?显然不是!现在哪个开发商还没个法务部,还没个律师团队?

至于为什么放着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遵守,还要通过合同来为自己“立法”?

其个中缘由,可能只有开发商自己心里最清楚的。其司马昭之心,再怎么粉饰也包不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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