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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规:物业公司不得。。。。。。。。

发表于2010-11-12

■覆盖范围

由住宅扩大到所有物业

与以前相比,《条例》覆盖的范围更广。以前的对象只是住宅区物业,新《条例》除了住宅外,还有写字楼、商场、医院、学校等所有物业类型。

■交房后空置一年

期间物业费可打七折

《条例》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费。但一年后,业主必须全额承担物业费。这一规定,将给空置房的业主一定程度减负。

■街道负责筹备业主大会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这一新规定赋予了街道办事处监督和指导业主大会的职能,有利于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首次明确“住宅禁商”

《条例》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这是武汉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住宅禁商”。

■首次明确

房屋主体结构不能随意动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禁止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这是武汉本地法律首次明确建筑不能随便改动主体结构。

■物业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

《条例》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

■新建房屋必须“一户一表”

《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这意味着开发商须实行“一户一表”的建设配套。

■物业公司

不得代收水电等费用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这就规定了物业公司不能代收水、电、通信等各种费用。

■维修资金不能“乱动”

《条例》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车位优先出租出售给业主

《条例》明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

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租,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悉,我市普通小区车辆停车费用由停泊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两部分组成,以前,物价部门只出台停泊服务费指导价,而对车位租赁费没有一个标准,导致有些小区月租赁费高达600元。此次《规定》出台后,物价部门必须制订相应指导价,防止有些物业公司乱收费。

■明确对老旧住宅区的整治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对旧住宅区进行整治。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应在区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也可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发表于2010-11-12

关键看执行的力度!!!

发表于2010-11-12
鄙视代收水电费的物业
发表于2010-11-13

1.027门口的空地,没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给业主停车,现在除了乐斯跟洗车的门口,都不好停,连爱家房产门口现在都停不了拉。

 

2.物业代收了水费,一户300,千户30万啊。

 

3.关于大型犬---算了,这个我不发表评价。。毕竟我也曾在小区养过臭臭。。。

发表于2010-11-13

物业犯规的太多了,管理盲区

发表于2010-11-13
现在空置房是七折的物业费吗
发表于2010-11-15
如果真的执行下来就好了
发表于2010-11-15
从1月1日开始实施,希望不要是一纸空言
发表于2010-11-23
发表于2010-11-23

早点把物业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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