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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前一方系另一方雇员的情况下,雇主用共同经营所得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处理?

发表于2011-10-27

李魏于2002年底开了一家个体服装专卖店,小霞是其雇员。在朝夕相处中俩人产生了感情。自从20035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小霞每月1000的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便没再领过。此后,李魏负责进货并保管服装店的货款存折,小霞负责销售和生活安排,俩人共同早出晚归,虽未同居,却俨然开了一家夫妻店。20053月,双方经商议决定次年结婚。当月李魏从服装店经营所得款中拿出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在服装店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小霞搬到新房不久,便因发现李魏移情别恋而决定分手。分手后,李魏要求小霞搬出购置的房屋,而小霞认为该房屋是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挣来的,故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问:小霞有权分割该套房产吗?

发表于2011-10-27

【分析解答】李魏作为个体工商户雇用小霞后,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小霞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事实,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俩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由于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而且双方也并没有将服装店由个人工商企业变更为个人合伙企业,故李魏与小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李魏用服装店经营所得并以其本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李魏本人所有,小霞无权分割该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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