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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这个事情是真的吗?

发表于2018-01-06

据了解,2012年11月5日,阎先生花了50余万元在江夏区福地家园小区买了房,双方约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开发商将通过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的房子交付给阎先生,如果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要向阎先生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当年12月9日,阎先生办理收房手续,并装修入住。可他随后发现,截至2015年5月25日,他的房子尚未办理水、电、人防、规划等验收。阎先生认为,自己接收的房屋不符合法定以及约定的交房条件,即使已于2012年12月9日收房,开发商也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认为,阎先生已签署了房屋交付确认书,所交房屋虽有瑕疵,但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因此开发商不构成违约,不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阎先生于是和邻居们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在内的各个单项竣工验收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截至2015年5月25日,开发商向阎先生交付的房屋尚未办理水、电、人防、规划等验收,其交接的房屋仍不符合法定以及约定的交房条件。即使阎先生已于2012年12月9日收房,开发商也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确定,根据逾期交房给阎振华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考量,综合参考该楼盘及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开发商应以每日万分之0.5为标准,向阎先生支付从合同约定交房次日起至房屋实际符合交房条件之日止的违约金。

提示>>>

“被收房”时可先收房再索赔

既可及时入住,又能保障权益

为规避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会以各种办法促使业主收房。亿房房产研究中心研究员表示,福地家园业主收房后起诉开发商胜诉给了有同样遭遇的业主启示:到了交房日未达到约定的交房条件,业主也可以办理收房手续,进行装修,然后再通过法律途径索赔。这样既避免了因为延期交房造成装修、入住延期的损失,又保障了合同约定的购房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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