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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收房交房】交房有哪些注意事项?献给即将交房的业主~~

发表于2017-02-12

1、费用问题

说到交房时缴纳的相关税费,这真不是一笔小费用,购房者可要准备好自己的钱包。


一、新房交房税费


1、契税 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首套房面积90平以下契税为总价1%,90-144平为总价1.5%,144平为总价以上3%。二套房以上都是3%。


2、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全国税率为房屋成交价的2-3%,如果是电梯公寓则是按4%缴纳。


3、房屋产权登记费:有的开发商是办证时才收取的,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证照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二、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1、房款尾款:新房交房业主就得把房贷尾款给付清,这个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就可以。


2、面积差额款:根据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这个测量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进行多退少补。


3、装修变更费用:有的业主会在房屋装修上进行变更,所以涉及的费用等相关问题一般会签订补充协议,这一部分费用需要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补充协议收取。


三、新房交房物业管理费用


绝大多数情况会被要求先缴付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公司从开发商手中接过小区的管理权之后,马上就要为小区的后续建设和养护开展工作,所以先行收取一定的物业费,不但是降低运营风险的一种做法,也是使物业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四、其他各种收费


如开发商会要求业主交纳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等等。对此可以拒绝。具体可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那么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如果在合同外新增加设备,则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买房人收费。


收房本身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大多数人努力工作的目的不就是希望在城市中有一个落脚之地吗。希望大家在收房时保持警惕,了解更多的房产小知识,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多花冤枉钱。



发表于2017-02-12

1、面积问题


面积问题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购房人买房时尤其是买期房时,一定要考虑到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出现误差这样的问题,并在签订合同时以附加条款加以防范。

(一)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这一直是个焦点问题。

消费者常常因面积问题出现纠纷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对相关可能出现的问题详细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开发商有时能利用公摊、面积测量侵占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还不易被发现。

正确测算房屋面积,是专业人员的工作,一般购房者根本无法完成。其次,面积测量的人工操作特点,正常误差都难以避免,一些开发商在使之产生人为偏差侵占购房者一、两米面积轻而易举。再有,由于消费者相关知识掌握不够,使得购房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很容易偷梁换柱,把非公摊的面积加入公摊之中。

(二)如何解决面积误差?

面积误差: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交房款,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如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特别提示:

1.想测出您买的商品房的真实面积,首先购房者索要出建筑的竣工图纸,请专家根据图纸进行计算。

2.签定合同时应该细化条款,应该约定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如规定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三)关于分摊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不应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4、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特别提示:

1.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

2.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3.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发表于2017-03-22

完了,忘记更新这篇帖子了

发表于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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