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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16年春季武汉市各级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

发表于2016-02-25

幼教、幼儿园 

 

幼儿园等级

保教费收费标准

(元/·月)

收费依据

省级示范幼儿园

600/·

武价费〔201475

市级示范幼儿园

500/·

一级幼儿园

300/·

二级幼儿园

270/·

三级幼儿园

240/·


 

补充说明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合理确定,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幼儿园可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地医疗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标准提前告知和公示,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幼儿园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按月或学期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发表于2016-02-25

、初中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一、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鄂价费〔2009247

鄂价费〔2006126

城市义务阶段免收杂费。服务性收费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

1.城市

75/·学期(1-2年级)

95/·学期(3-6年级)

2.城市初中

170/·学期

、住宿费(城市)

一档:150/·学期

二档:100/·学期

三档:50/·学期

武价行费〔2000138

对学生公寓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中考考试费

90/

武价费〔20148

 


补充说明:        

(一)实施农村义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收费政策(鄂价费〔2009247号)

在农村义务阶段公办就读的学生免交杂费、课本费和住宿费。

(二)城市义务阶段公办中收费政策(鄂价费〔2009247号)

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和在特殊就读的义务阶段学生免交杂费、课本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统一安排在我市城市义务阶段公办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发表于2016-02-25

普通高中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学费

 

 

 

示范(重点)高中

900/·学期

鄂价费〔2015〕170号

 

一般普通高中

630/·学期

二、住宿费

一档:150/·学期

 

二档:100/·学期

三档:50/·学期

武价行费〔2000138

对学生公寓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三、高考考试费

公共科目(语、数、外):35/·

综合科目:60/·

武价费〔20148

 

 补充说明:

1.课本费(代收费项目):据实收取。

2.学费标准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2015年秋季的新生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为2016年春季开学;对2015年秋季以前的学生,仍按鄂价费规〔2013110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示范(重点)高中675/·学期,一般普通高中470/·学期)。

3.2015年秋季开始,我市全面取消公办普通高中的三限计划,对2015年秋季以前的三限学生,仍按武教财〔200736号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省级重点、示范高中城区(含东西湖区,下同)4000/·学期,新城区3500/·学期;市级重点、示范高中城区3000/·学期,新城区2500/·学期;一般普通高中城区2000/·学期,新城区1500/·学期)。

发表于2016-02-25

中 专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学费

 

 

此类专业应控制在招生专业总数的30%以内。

普通中等专业

2400/·

鄂价费字〔1999229

紧俏专业、培养成本较高专业

可在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艺术类专业

 

1.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音乐等专业

5000/·

鄂价费字〔1999174

 

2.其他专业

4000/·

 

成人中专

全日制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鄂价费字〔199933

 

二、住宿费

400/·

鄂价费字〔1999229

 

 

补充说明:

1.课本费(代收费项目):据实收取。

2.对公办中等职业全日制正式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发表于2016-02-25

民办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省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民办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495号)有关规定,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改进民办收费管理,民办的学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全部改为由民办机构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即实施学历的民办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包括住宿费标准,下同),由原来按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变为由民办的学历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实施非学历的民办(包括民办助学机构、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等)继续由民办自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民办的学历学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各民办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醒目场所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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