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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面对拆迁新规武汉市场的三种表情

发表于2010-01-31
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五章四十一条,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解读

新规十大要点

首次界定七大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可拆迁。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国防设施建设;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

●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发表于2010-01-31
政府成为唯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按照过去的制度设计,政府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开发商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拆迁矛盾一度不断升级。

征收房屋必须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发表于2010-01-31
强制搬迁前先予以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了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平等的说理平台。

九成居民同意方可迁建

征求意见稿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报政府批准前,还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此前,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危旧房改造的旗号,与开发商联手行强

发表于2010-01-31
野蛮暴力拆迁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违反上述规定,不仅要赔偿损失,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

征求意见稿附则规定,非因“公共利益”实施的拆迁,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补偿协议。建设单位、拆迁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非“公共利益”拆迁是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问题,讲究的是双方协商。政府对商业拆迁进行监督管理。据新华社、《法制日报》

分析

四大问题待解

公平补偿如何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认为,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这种看似合理的原则在实践中将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他建议,可以参照天津市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按照同样地段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进行补偿。

旧房危房能否并列

七大“公共利益”中,旧房改造在列。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座谈会上,不少学者坚持不能把旧房和危房并列作为公共利益认定范围,“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律师王才亮表示,拆迁引发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很多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经营城市”。

规范征收违章建筑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违章(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王才亮认为不宜“一刀切”,特别是在政府自身掌握“违章(法)”认定权的情况下,应将违章(法)建筑纳入《行政处罚法》范围,规范征收行为。

商业拆迁存在漏洞

王轶对“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属于协议拆迁,报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提出质疑。他说,“拆迁人拿到拆迁许可证,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裁决。这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民事买卖对待。”

面对新规武汉出现三种表情

职能部门:缄默

“房屋征收太敏感”

听说记者的采访题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产处有关负责人立即说:“这个事太敏感,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又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按惯例,市政府法制办可能会召集相关部门、各区政府专门开一个会,征求对该条例的修改意见。届时该局会经过认真研究,拿出一份书面意见,以局里的名义报给市政府法制办。在此之前,该局不会随便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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