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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表于2011-10-08

小刘和小徐结婚5年后于去年离了婚。离婚没几天,小刘听说小徐的单位为每位职工都交纳了住房公积金。于是便又向小徐要求分割公积金。小徐承认自己名下有3万余元的公积金,但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小刘能分割这3万余元的公积金吗?

发表于20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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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住房公积金,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一般为职工工资的5%到12%。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刘是有权分割这3万余元的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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