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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前一方用其经营所得并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发表于2011-10-17

孤儿赵辉与同村女青年小凤是一对恋人。在小凤的建议下,赵辉承包了村里的50亩荒地,种起了树苗。之后,小凤又多次帮赵辉联系了树苗的销路。赵辉的树苗生意因此做得红红火火。两年后小凤提出想在镇上买间门面房,待俩人来年结婚后自己在镇上做生意用。考虑到小凤对经营的贡献,且俩人已有结婚的打算,赵辉便把经营树苗攒下的10万元和自己身份证都交给了小凤,让小凤在镇上以俩人的名义购买了一间门面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半年后,俩人因故分手,就在这时,又遇到了洪涝灾害,树苗被淹死大半,赵辉因此欠下了6万余元债务。赵辉无奈想把门面房卖掉,准备还债。但小凤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坚决不同意。问:这套房产应如何处理?

发表于2011-10-17

【分析解答】赵辉用经营所得出资以俩人名义购房的房产,应视为对小凤的赠与或给予小凤的报酬。在取得房产证后,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共有。由于农村承包经营的债务,个人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而俩人购置的门面房并非全部是赵辉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共同共有,在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是无权擅处分房产的。因此,赵辉无权单方决定把全部房产卖掉。但是赵辉有权出售自己的房产份额,此时,小凤享有优先购买权,其可以和小凤协商,由小凤把该部分房产份额买下。如果小凤不意购买,赵辉可以把此部分房产份额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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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7-12
@@@@@@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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